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黄)决字[2025]第0803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水口*******,现住湖南炎陵县水口镇*******。
  现查明:2025年4月5日、2025年4月22日,违法行为人朱××均窜至醴陵市×××下,采用剪断电瓶连接线的方式分两次盗窃了受害人黄××同一辆电动货车(车牌:湘B3××××)的一个电瓶,共计盗窃2个电瓶,并分别将其带至炎陵售卖了110元及100元。2025年4月29日,朱××均窜至醴陵市×××下,采用剪断电瓶连接线的方式盗走受害人刘××一辆电动三轮车(车牌:湘BP××××)的一个电瓶,后带至炎陵售卖了70元。2025年7月3日,朱××窜至醴陵市×××社区旁的河边,采用剪断连接线的方式共盗窃了受害人文××的两辆电动三轮车(车牌:湘B2××××、湘B1××××)的2个电瓶,后带至炎陵售卖了90元。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监控视频、指认照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