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左)决字[2025]第1903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泉塘*******,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
现查明:2025年3月19日11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贺××为了满足自己恋物癖,窜至长沙市雨花区狮子山×片33栋1楼外,将101室阳台上晾晒的6件内衣裤盗走,后将内衣裤丢弃;2025年7月15日14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贺××为了满足自己恋物癖,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雅苑小区门卫室外,将阳台上晾晒的3件内衣裤、一条裙子盗走,后将内衣裤以及裙子丢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贺××的询问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受害人刘××、邓×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