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广)决字[2025]第0286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渣江*******,现住衡阳市蒸湘区长堰*******。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胡XX在衡阳市雁峰区XXXXXXXX包厢与受害人钟X发生口角,后双方演变成肢体冲突,违法行为人胡XX使用右手拿着话筒砸向受害人钟X头部,导致受害人钟X头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胡XX陈述与申辩;2、 受害人钟X的陈述;3、证人万XX、凌XX、李XX、邓XX、谭X、唐X的证言;4、到案经过;5、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胡**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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