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治)决字[2025]第0465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萱洲*******,现住衡山县萱洲镇天水*******。
  现查明:2025年07月21日10时许,尹*、易会莲夫妻二人至大浦镇仟衣汇服装城购买服装,期间易会莲意外将金戒指遗失,后夫妻二人为此与店员发生口角纠纷,大浦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开展调查,期间,尹*夫妇再次和店员发生口角争执,因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大浦派出所民警决定将双方当事人喊到大浦派出所处理此事,由于尹*认为自己没有违法,不肯配合民警去派出所接受调查,出警民警多次做其工作,尹*还是拒不配合,严重影响店内正常经营。后派出所民警三次警告违法行为人尹*,尹*还是不肯配合,派出所民警强制将其带离现场,违法行为人尹*抱住民警腰部和腿部,易会莲也从中拉扯,二人极力反抗阻碍民警执法,后违法行为人尹*被派出所民警强制带离现场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尹*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