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岩)决字[2025]第0565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洲口*******,现住湖南省汉寿县洲口*******。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至7月10日,违法人员向*伙同朱云喜在汉寿县坡头镇、洲口镇、酉港镇等地采用以两枚5分硬币作为赌博工具,采用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下注额最低为100元的方式开设流动赌场来牟利,并邀集黄强、“掰的”、王启胜、“海淘”等人分别作为“庄家”、“保官”、“抽水的”、“看牛的”,赌场分工明确,按照百分之六的点进行手抽水,共计抽水约数千元。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人员陈述和申辩、同案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汉寿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