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龙)决字[2025]第0591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龙形*******,现住永兴县龙形市乡八*******。
现查明:经查明,李**于2025年07月11日将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账户(卡号:6217985630000553278)出借给微信昵称“夕颜”的人用于转账,经民警核实,该银行卡于2025年07月11日共转进22500元;共转出22500元;总流水达到45000元。其中收取受害人尹光玲被骗资金14000元,且在涉诈资金转入到银行卡后提现至支付宝账号,通过支付宝扫“夕颜”提供的收款码将其转出。李**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材料; 2.李**询问笔录; 3.李**涉案银行卡流水; 4.李**、毛升荣与“夕颜”的微信账户信息及聊天、通讯、转账记录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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