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882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5年05月04日,黄x在明知于xx没有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给于xx(已行政处罚)驾驶牌照为鲁xxxxxx的普货车在xx市xx镇xx仓储xx号仓库内运输了217件烟花,在途经市xx镇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处。2025年07月21日,黄x主动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1、黄x的陈述与申辩;2、于xx的陈述;3、xx市xx镇xx烟花爆竹零售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4、归案经过;5、现实表现、户籍证明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黄*系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