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禁)决字[2025]第0293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凌晨0时左右,违法行为人郭××在一微信名叫 “明天”手中以600元钱的价格购买2个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后同李××在岳阳楼区站前路万籁酒店1607房内进行吸食。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证人证言;3.现场检测报告;4.尿检照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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