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邓)决字[2025]第068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双牌*******,现住湖南省武冈市双牌*******。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凌晨1时许,陈**接到肖海的电话,告诉其他购买的抵押车被人偷走了,现在被他拦住在邓家铺石龙兴村一个小地名叫“杨力冲”的地方。挂了电话后,陈**骑摩托车赶到现场,当时肖海等人正在跟对方争吵起,陈**上前帮忙与对方其中一人争吵起,陈**见对方态度嚣张,于是对其面部打了一拳,并踢了对方两脚。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词、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及辩解、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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