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九)决字[2025]第1010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九公桥镇长*******,现住邵阳县九公桥镇长*******。
现查明:2025年07月06日16时许,伍X林因不满伍X虎故意将其位于邵阳县XX村房屋前坪的保圹挖坏,趁伍X虎在九公桥镇XX社区牌馆内打牌时故意对伍X虎实施殴打,造成伍X虎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及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调解记录、调解现场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伍**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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