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大)决字[2025]第016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
  现查明:2025年07月20日上午8时多,南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南岳交警大队开展联合执法的过程中,执法局工作人员将违法行为人刘XX违停在XX路XX号前人行道上的车辆用车胎锁锁住,并在车辆前挡风玻璃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违法行为人刘XX于9时许驾驶车辆时发现车轮被锁,并在看见违法停车告知单的情况下,仍用车内的角磨机将车胎锁磨坏并带走驶离现场。2025年07月21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主动来我所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刘XX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监控截图、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