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665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金溪*******,现住湖南省衡阳县金溪*******。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7时许,违法人员汤*在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路神奇部网咖125号机盗窃一台金色的vivoY35手机,127号机盗窃一台蓝色的红米手机K70至尊手机,128号机盗窃一台红色的荣耀Play3。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