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屈)决字[2025]第0717号

  被处罚人荀**,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子*******,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子*******。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至7月9日,违法行为人荀××非法提供自己的两个银行账户给他人非法转账,共计非法转账98000元钱,其间,其提供的一张卡号为6216××××00001××××63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涉嫌诈骗被害人周×现金40000元,违法行为人荀××非法获利143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荀××的供述和辩解;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乡村振兴”APP软件聊天记录;户籍资料;断卡线索周×受案材料;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仟肆佰叁拾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43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壹仟肆佰叁拾圆整;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