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阳)决字[2025]第0802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船湾*******,现住湖南省醴陵市船湾*******。
现查明:2025年7月份,违法行为人欧××多次在醴陵市内实施盗窃行为。7月5日,欧××窜至醴陵市×××街道××医院地下停车场内盗窃受害人张×一辆红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自行车;7月11日,欧××窜至醴陵市×××街道××两岸附近盗窃受害人易××一辆褐色两轮自行车;7月21日,欧××窜至醴陵市×××街道××社区××食品商行附近盗窃受害人黎××一辆黑色两轮自行车(捷安特)。2025年7月21日,违法行为人欧××被我局民警查获。另查明:2025年5月16日,欧××因盗窃行为被株洲市荷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查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欧**系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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