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都)决字[2025]第068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晏田*******,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晏田*******。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违法行为人周xx在辕门口街道办事处水云社区祥云小区门口的廉租房商店内盗窃了受害人肖xx三包槟榔,共价值175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辨解,被侵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六日。因违法行为人周**已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