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太)决字[2025]第0758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太芝*******,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太芝*******。
现查明:2025年05、06月份期间,违法行为人利用其在新邵县太芝庙镇电信专营店工作的便利,偷偷使用客户个人信息办理联通流量卡,然后将办理的联通流量卡提供给李博文使用。陈**共提供了十余张联通流量卡给李博文使用,并从中非法获利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同案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和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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