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荒)决字[2025]第0764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东溪*******,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东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杨X在2024年8月份期间,通过QQ联系添加不法分子,后杨X提供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717102854XXX)提供给不法分子使用过网络诈骗等黑钱,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在2024年8月份进账流水10万元。其中受害人陈X芳报警,有2万元诈骗资金转入杨X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受害人材料、银行流水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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