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枨)决字[2025]第187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普迹*******,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普迹*******。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周××伙同李××、卢××等人窜至浏阳市××镇××村商贸街×××养生馆门口,由李××采取手拉车门的方式,盗窃受害人徐××放在湘A×××××大众速腾黑色小车里的450元现金。2025年7月21日,周××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1、周××的陈述与申辩;2、同案人李××、卢××的陈述;3、受害人徐××的证词;4、现场指认照片;5、到案经过;6、周××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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