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五)决字[2025]第045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芙蓉*******,现住湖南省桑植县芙蓉*******。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22时许,皮XX与覃XX因感情纠纷在微信群内发生争吵,王XX、谷XX、谷X、谷X被先后拉入该群聊。为给覃XX帮忙,王XX、谷XX、谷X、谷X与皮XX发生争吵和辱骂,后双方发展成在微信群内约架。6月21日4时许左右,谷XX、谷X、谷X、谷XX邀约后前往桑植县XX镇XXXX小区附近找皮XX。见面后,谷XX为泄私愤要求皮XX给自己下跪道歉,皮XX因对方人势众多被迫下跪,谷XX又拍摄皮XX的下跪视频发至微信群内。在谷XX与王XX联系后,王XX要求谷XX、谷X、谷X、谷XX带皮XX与自己见面,后又带皮XX与覃XX见面。最终王XX、谷XX、谷X、谷X、谷XX、覃XX将皮XX带回XXXX小区附近。后谷XX、王XX又要求皮XX给覃XX下跪道歉,皮XX被迫再次下跪,覃XX仗势打了皮XX的耳光。皮XX被打后站起准备回家时被王XX殴打,遂从背后拿出事先准备的两把菜刀。王XX上前抢刀,皮XX用刀将王XX砍伤后被王XX等人按压在地,过程中导致皮XX受伤。经张家界市杏林司法鉴定所鉴定,王XX、皮X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十七、3.(1)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