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吉)决字[2025]第0391号

  被处罚人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吉卫*******,现住湖南省花垣县吉卫*******。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15时,麻XX在长沙市雨花区出租房,一个陌生人通过QQ加好友后,陌生人向麻XX提出,借用银行卡帮忙转账,并支付其好处费,麻XX提供湖南农商行银行卡,对方转账9700元,麻XX分几次转入对方支付宝,并拿到好处300元。6月27日下午15时许,麻XX将自己湖南农商行银行卡提供给陌生人,收到一笔5000元转账,并将其中4900元转入对方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收到好处费100元。麻XX银行卡被冻结后,对方给麻XX建设银行收到700元好处费,麻XX通过出借银行卡共获利1100元。
  以上事实有麻XX的供述、受害人笔录、转账记录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麻**主动投案自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麻**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花垣县非税局缴纳罚款壹仟壹佰圆整;由花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