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中)决字[2025]第0763号

  被处罚人C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宁远*******。
  现查明:2025年4月份左右,违法行为人XXXXX与其老公乐X在老挝认识,并于2025年5月6日通过办理过境证签证入境(可停留30日,证件号码:AG335483)与护照(证件号码P3286351)进入中国境内来到湖南省宁远县中和镇生活居住。2025年6月5日,违法行为人XXXXX在明知过境证、护照到期后也未重新补办有效居留证等其他证件,非法居留时间达46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护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CH***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