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664号

  被处罚人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石滩*******,现住湖南省衡东县石滩*******。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早上7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李X锋因琐事,在郴州市北湖区南X路万X国际公交站台发生口角,随后周X与李X锋发生推搡,李X锋将周X推倒在地,导致周X头部受伤,并踹了周X一脚,随后双方厮打在一起。期间违法行为人岳X策见状,走上前踢踹了李X锋的腿部。周X与李X锋持续厮打,随后民警发现将正在厮打的双方拉开。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说明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岳**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