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公(韶)决字[2025]第0131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银田*******,现住湖南省韶山市银田*******。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10时许,在韶山市XX路换成中心入口处,郭X、贺X因喊客“争抢”同一批来韶游客,两人发生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两人通过拳打、抱摔、撕咬等方式互相殴打对方,后被围观人员制止,造成两人不同程度的轻微伤情。2025年7月21日10时许,郭X在韶山市红旗路换乘中心入口处再次见到贺X,因对贺X不满,便走到贺X面前采取勒脖、拍飞帽子的方式对贺X进行挑衅,随后郭X采取拳打、脚踢、扇耳光的方式对贺X进行殴打,造成贺X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郭×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韶山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韶山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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