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潭公(青)不决字[2025]第0066号

  违法行为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青山*******,现住:湖南省湘潭县青山*******。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12时许,肖××骑摩托车到湘潭县青山桥镇××路××加油站对面的施工现场,其趁周围无人看守之际分2次窃取4桶油漆带回位于湘潭县青山桥镇××路×××号的家中待自家装修使用,该四桶油漆市场价值7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肖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肖国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取的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