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五)决字[2025]第0455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河口*******,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河口*******。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2时左右,在桑植县澧源镇科赛广场,吴XX与熊XX因产品纠纷导致口头纠纷,进而熊XX口头威胁吴XX,吴XX围绕科赛广场逃跑,熊XX从自家众鑫科技店内拿一把铁锁追赶吴XX,追上吴XX后再次与吴XX发生口头纠纷,后用手掐住吴XX脖子,被吴XX推开后,熊XX使用手中的铁锁向吴XX头部击打两下,吴XX被打后用手将熊XX扑倒在地,并用拳头击打熊XX面部两次,熊XX在挣扎过程中继续使用铁锁击打吴XX。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及视频侦查报告书、户籍信息、伤情照片、现场照片、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十三、2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