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坪)决字[2025]第1422号
被处罚人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云梦县吴铺*******,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洋湖*******。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左XX在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XX家园12栋2单元一楼大门口,用事先捡到的电动车钥匙启动一台银色雅迪电动车后将其盗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笔录、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照片及笔录、违法行为人手机内被盗电动车物流信息和照片、提取笔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左**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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