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溆公(低)不决字[2025]第0174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溆浦县低庄镇老街,现住:溆浦县大江口镇老*******。
现查明2025年4月27日14时许,张X连等人在溆浦县XX镇XXX居委会周X群家门口以押“麻杀”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最低下注10元,上不封顶。张X连输了200元。周X群为张X连等人从事“麻杀”赌博提供条件。周X群获利200元。经查,没有证据证实刘X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
以上事实有刘X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扣押的赌资、到案经过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刘冬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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