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观)决字[2025]第1424号

  被处罚人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槎溪*******,现住长沙市明城国际中*******。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邹××为图刺激, 于2025年5月7日凌晨,与其男友龚×一起在二人共同租住的芙蓉区××国际××房内吸食龚×购买的笑气。2025年7月20日违法行为人邹××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的陈述、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提取笔录、现场查获的笑气罐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