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88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晚上2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在红星社区××××酒店门口遇见夏××,当时李××就对其朋友说夏××是不是他前女友,夏××听到后,就开始辱骂李××,骂他“短命鬼”之类很难听的话,李××在听到夏××辱骂他后,也开始辱骂夏×ד嬲哈醒”之类的话,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后因夏××辱骂李××,且李××当时也喝了些酒,就冲到夏××的车前,夏××急忙躲进车辆副驾驶,后李××就走到夏××车辆副驾驶旁,用手掐住夏××的脖子,并用手扇了夏××右脸两个耳光;经法医伤情鉴定,夏××所受伤情未构成轻微伤。夏××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法医伤情鉴定,视频监控,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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