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682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樟市*******,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樟市*******。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1时许,违法人员赵某某携带楼梯、铁锤等前往谢某位于桂阳县龙潭街道XXX社区XXXX的家,其用楼梯翻墙强行进入谢某的住宅内被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赵某某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询问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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