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桥)决字[2025]第0492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7时许,江X瑶族自X县农XXXX局执法大队在江X瑶族自X县桥X铺古X江大桥附件进行XX执法,发现唐X兵的渔船准备靠XX江大桥下面的码头停靠时,看见XXXX局执法大队人员就想马上开船离开,在开船离开时XXXX局执法大队人员要依法上船检查,唐X兵就用随船携带的乘船鱼竿推了XXXX局的一名执法人员,随后就开船离开了现场,导致XXXX局执法人员无法正常开展正常执法。
  以上事实有1、唐某某询问笔录;2、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询问笔录;3、现场图片;4、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