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东)决字[2025]第0425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现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
现查明:2025年4月16日凌晨,违法行为人周x、龙xx、王x等人在衡阳县西渡镇新时代广场附近见刘xx等人在吃夜宵,三人不忿4月3日被刘xx等人殴打便起意报复遂等候在附近,见刘xx等人吃完夜宵后就往西渡镇滨江丽景河边走,王x驾车尾随并在河边的人行道将人拦住,之后王x就直接冲下了车打了刘xx两拳,周x、龙xx也跟着对刘xx拳打脚踢,持续时间约为一分钟。
周x、龙xx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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