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交)决字[2025]第0426号

  被处罚人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岘山*******,现住湖南省衡阳县岘山*******。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16时30分,全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D5V4xx轻型普通货车(已达到报废标准)沿X055线由衡阳县岘山镇城头村往衡阳县岘山镇岘市社区方向行驶,途经X055线衡阳县岘山镇岘市社区路段时,被我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电脑查询及全**本人交待证实:全xx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货车上路行驶;因此本次查获全xx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货车上路行驶。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及车辆信息查询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件、查获经过、查获照片、快速酒精测试棒检测、收缴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