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不决字[2025]第0184号

  违法行为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现住:株洲市荷塘区文化*******。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周**逛街至株洲市芦淞区南大门2楼2244号门面时,看见门面门口处摆放有牙签(价值10元左右),随后心生贪念看四下无人将其丢入自己随身提着的白色袋子里盗走,后被门面老板娘发现,随后将双方带至公安机关,违法行为人周**现已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取的受害人朱明香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询问笔录、対案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