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靖)决字[2025]第0193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时许,肖×林和一个外号叫“肖凡”的男子在靖州县渠阳镇二中大门口往鹤山坡方向的小巷子内肖×林的三轮电动车后箱里以烧板子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民警提取肖×林的新鲜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吗啡联合试剂板检测,检测结果为吗啡阳性,2025年7月21日10时×分,肖×林在吸食毒品海洛因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湘NGJ60×的两轮电动摩托车出现在靖州县渠阳镇水利局风雨桥路段。另查明,2024年6月,肖×林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靖州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经靖州县公安局认定,肖×林吸毒成瘾严重。
以上事实有肖×林的陈述与申辩、尿检照片、公安监控抓拍图、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前科材料、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及认定意见告知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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