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交)决字[2025]第0200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比耳*******,现住湖南省保靖县比耳*******。
现查明:2025年03月26日23时许,彭某某在保靖县魏竹南路桐木棋吃宵夜饮酒后,驾驶湘U××××号小型轿车,在保靖县魏竹南路叉路口实施倒车时,与刘某驾驶后停放的湘×××××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刮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5.55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办案民警在核实彭某某的驾驶信息时,发现彭某某于2018年12月23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过。彭某某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当事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3.行政处罚信息;4.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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