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883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现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
现查明:2017年7月吴××因犯盗窃罪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4年3月吴××因犯盗窃罪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4年12月14日吴××因盗窃的行为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25年7月13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吴XX窜至在长沙市天心区XXXXXX五楼按摩椅处,趁受害人邬X佳在按摩椅休息之际,将受害人放置在按摩椅旁地上的打包菜品(打包菜品系受害人当日花费340元购买的)偷走。盗窃的物品已被违法人吃完。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的陈述,受害人郭X、邬××的陈述,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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