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白)决字[2025]第180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白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白溪*******。
现查明:2025年3-4月份,李X荣、刘X民等人在新化县白溪镇鹅溪山上参与“押宝”赌博。李X荣每盘押注50元,输了几百元。2025年7月15日,李X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李**的陈述、证人证言、举报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15日,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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