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酉)决字[2025]第0564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酉港*******,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酉港*******。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下午4时许,违法人员汤**以帮其朋友全希哲出头为由,窜至汉寿县酉港镇鼎山社区“哆克士”炸鸡店,发现朱可欣在该炸鸡店后,汤**从自己的电动车坐垫下拿出一把西瓜刀后进入“哆克士”店内,并用西瓜刀恐吓朱可欣,要求朱可欣向全希哲的朋友赵庆标道歉,朱可欣向赵庆标道歉后汤**骑车逃离现场。2025年7月21日1时许,汤**到我局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汤**的陈述与申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汤**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