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1131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姚XX在娄底市娄星区清潭安置基地C区靠涟水河边盗窃了两块建筑模板。受害人称价值约800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视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年龄已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