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塘)决字[2025]第0372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江镇虹口洲一组,现住安江镇虹口洲一组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12时许,段**独自一人在洪江市安江镇虹口洲村一组家中厕所内以“打板子”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7月21日段**被抓获时,尿液检测吗啡类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段**的陈述与申辩、尿检报告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段**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洪江市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