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天)决字[2025]第1419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现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蒋XX、汤X、黄XX三人在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3期XX茶餐厅“XX包厢” 以扑克牌为赌具,以单注金额5元到10元的大小,采用“炸金花” 的方式进行赌博。2025年7月20日23时许被民警当场查获,全场输赢720元,其中蒋XX赢4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的陈述、检查笔录、指认照片、赌资、 赌具、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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