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所)决字[2025]第0595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所街*******,现住石门县所街乡寨坪*******。
现查明:2025年1月25日,违法行为人唐xx窜入石门县所街乡迎驾垭社区零食xx店内,在店内盗窃若干零食后放入其灰色双肩背包内,在未结账的情况下,趁店员不备逃离现场。1月27日,唐xx再次窜入该零食很忙店内,在店内盗窃鸡腿、猪蹄等零食后放入其灰色双肩背包内,在未结账的情况下欲离开现场,该店店员发现该情况后将其拦下,唐xx随即拿出盗窃的物品,后趁店员不备逃离现场。7月21日,唐xx再次窜入该零食很忙店内,在店内盗窃瓜子、花生、甜酒等零食后放入其灰色双肩背包内,在未结账的情况下逃离现场,店员追至店外将其拦下并报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被盗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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