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蚣)决字[2025]第0899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蚣坝镇*******,现住湖南省道县蚣坝镇*******。
现查明:2025年5月24日,在广东省惠州市一家专门从事手机外壳制造的厂里,朱**将自己名下卡号为:62220XXX10001206892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借给朋友“矮子”使用,导致浙江籍女子吴文平被诈骗的1300元转账至朱**出借的银行账户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询问笔录、银行流水、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罚款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捌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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