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白)决字[2025]第180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金凤*******,现住新化县白溪镇向学*******。
现查明:2025年3-4月份,李X荣、刘X民等人在新化县白溪镇鹅溪山上参与“押宝”赌博,刘X民每盘押注50-100元不等。2025年7月21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供述了其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刘**的陈述、证人证言、举报人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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