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状)决字[2025]第017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遥临*******,现住邵阳市大祥区遥临*******。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早上5时41分,违法行为人张XX在XX区XX狼酒吧与前女友阮XX发生口角,用左手掐了阮XX的脖子并将其后推,使得阮XX后脑勺撞到酒吧座椅边缘。经伤情鉴定,阮XX无伤。2025年7月15日,违法行为人张XX在XX小区“飞机”软件上认识一女子,约定由违法行为人张XX用手机(131XXXX7741,185XXXX0492)拨打诈骗电话,并通过另外一台手机下载“闪话”APP方便该女子实施诈骗,通话一分钟张XX可获利0.5元。张XX帮助诈骗分子拨打电话60余起后,电话卡被封,对方失联,至今未兑现报酬。
  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反诈平台开户信息,通话记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3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