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873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7时50分左右,曾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XXX社区XXXX小区门口因值班的保安于某以周末不能施工拒绝其进入小区,后双方发生口角,曾某某在争吵过程中用手打了于某两巴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