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沱)决字[2025]第0162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山江*******,现住湖南省凤凰县山江*******。
  现查明:2016年,违法行为人龙x节因盗窃罪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龙x节先到凤凰县沱江镇xx工地进行踩点,在2025年7月13日23时许,龙x节到凤凰县沱江镇老人民医院旁的一家五金店购买一把大号钳子,后骑共享单车到城北,再步行至xx工地,到工地里面寻找好目标之后,龙**发现有监控,先将监控移动后扯掉监控电线,再用钳子将空调铜管剪掉剥皮,后龙x节将这些铜管放进之前准备好的塑料口袋里面逃离现场。2025年7月14日上午10时许,龙x节将盗窃来的铜管卖到xx学校旁的废品回收店共11斤,获利33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凤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