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琅)决字[2025]第180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琅塘*******,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琅塘*******。
现查明:2025年3月26日,琅塘镇XX手机专卖店负责人刘X程未经当事人汪X姑同意,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其身份信息开通电话卡5张,后将这5张电话卡借给伍X雄使用。经省涉诈平台推送,其中电话卡152438XX109属于涉诈高危电话。
以上事实有旁证、当事人陈述、涉诈线索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一款、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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