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炎公(垄)不决字[2025]第0024号
违法行为人常**,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城关*******,现住:城关镇西环城路中*******。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陈磊与谭刘震、常**三人驾驶陕U6C823牌照东风风行面包车从邵阳出发前往炎陵县,当日21时许,陈磊、谭刘震在炎陵县垄溪乡三口龙村长潭组通过打开地下井盖的方式盗窃了5个路灯电瓶,后被附近村民察觉并追赶,二人于是将盗窃所得电瓶从车窗往外抛出至路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车辆照片、现场寻回的电瓶、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无证据证实常金玲未与陈磊、谭刘震共同作案,其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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